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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89********,汉族,专科毕业,宁武县**热力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住宁武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宁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百事通,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转让一名企事业型单位合同。五险一金,工资4500左右。有想法的来电话咨询1552565****”。2020年6月7日,受害人田某某郭某甲先后分别看到朋友圈上述招工信息后,与预留的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便谎称自己在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担任调度员,可以帮人安排工作,需要先交11000元好处费用于打点,在榆树坡煤矿工作先过渡一年,后续再交39000元,即共计5万元,一年后便可在宁武华润电厂工作。

取得受害人信任后,田某某李某某微信转账11000元郭某甲分两次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16000元。李某某分别向二人索要身份证件、照片、体检材料等,但均未给二人安排工作,且继续索要钱款。后田某某要求退款迟迟未果,便报案。郭某甲随后报案。

经查,李某某宁武**热力有限公司**,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华润电力(宁武)有限公司均证实无名为李某某员工,且未发布过招工信息,也未委托任何个人进行招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平台发布信息诈骗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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