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无固定住所。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因患***被取保候审,后经两次依法传唤均不到案,2020年8月6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编造其能购买富瑞二期的房屋、车库、门面房、看病借钱等理由,取得被害人左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70113.21元。其中:微信转账4****.21元,现金支付30000元。
二、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的身份,编造其能办理退休、购买尊鼎家园房屋、给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以及残疾证、购买奥迪A6 汽车等理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3726.91元。其中:微信转账19****,给手机充值59.91元,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27600元,使用邮政银行卡取款26000元,以现金方式骗取6200元,购买价格为4034元的完美产品(5个单价为485元的完美肽藻粉、6个单价为220元的完美沙棘茶、3个单价为33元的完美芦荟胶、5个单价为26元的完美口喷、1个单价为60元的完美沐浴露)。
三、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的身份,编造其能给被害人刘某甲的儿子找工作的理由,取得被害人刘某甲的信任,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甲30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诈骗3次,诈骗数额共计15684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下无正文)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锐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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