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19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间,通过“快手”平台做虚假宣传、谎称有手机靓号销售,诱使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尔后编造需要支付定金等理由,骗取方某某、周某某、乔某某等5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8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人口信息等;

2.证人梁某某、胡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周某某、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烨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查获的小米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二部、快手大圣卡一张、手机卡四十二张、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复印有手机号码A4纸四十八张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U盘1个、调取的电子数据光盘3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