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以借款为名,使用伪造的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房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房条”),骗取他人钱财242.6万元。
(1)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声称自己可以买到平煤**矿棚户区(**佳园)的安置房,为筹措买房资金,向张某某借款177.8万元,承诺在买房后将房条抵押张某某,张某某同意并于2015年1月20日、21日借给李某某177.8万元,后李某某交给张某某“房条”9张。2016年7月,平煤**矿房子快交工时,张某某经平煤**矿房产科核实发现9张房条都是假的。
(2)2015年3、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经营的 “百年老妈”火锅店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左某某借款40万元,借期1个月,借款到期后无钱归还。后在左某某多次催要下,于2016年4月1日向左某某出具借条,以**花园一套住房(所有权人:崔某某)和3张 “房条”做抵押,2016年8月,左某某发现李某某交付的房条是假的。
(3)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经营的 “百年老妈”火锅店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许某某借款20万元,许某某提出要找一个公务员做担保,李某某找到王某某,提出可以用两张房条做抵押,请王某某为其借款担保。2015年11月20日,许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借期3个月,王某某做担保,许某某使用徐某某账户向李某某转款18.8万元(扣除利息1.2万元)。后李某某将两张假“房条”交给徐某某,借款到期后李某某一直未归还。
(4)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经营的 “百年老妈”火锅店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被害人李某乙借款6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某一直未归还,在李某乙多次催要后,交给李某乙一张 “房条”做抵押,2016年7月底,李某乙发现李某某交付的房条是假的。
2、被告人李某某以转让住房为名,使用假房条,骗取他人钱财102.5万元。
(1)2015年6月,李某某通过卢某某介绍联系上了被害人安某某、安某甲,安然与李某某两人达成了购房意向。2015年6月30日,安某甲转给李某某购房款20万元,李某某将假“房条”交给安某甲。
(2)2016年1月,李某某通过韩某某介绍联系上了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与李某某两人达成了购房意向。2016年1月14日,杨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2016年1月31日向李某某支付1.3万元,2016年3月21日向李某某支付3万元,2016年3月26日向李某某支付2000元,李某某将假“房条”交给杨某某。
(3)2016年2月,李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联系上了被害人朱某甲,朱某甲与李某某两人达成了购房意向。朱某甲于2016年2月29日向李某某支付购房款23万元,李某某将假“房条”交给朱某甲。
(4)2016年4月,李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联系上了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与李某某两人达成了购房意向。周某某于2016年4月3日交给李某某购房款20万元,李某某将假“房条”交给周某某。
(5)2016年4月,李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联系上了被害人牛某某,牛某某与李某某两人达成了购房意向。牛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交给李某某购房款4万元,李某某将的假“房条”交给朱某某保管。
(6)2016年5月份,李某某通过牛某甲介绍联系上了被害人王某甲,两人达成了购房意向。王某甲分别于5月11日分两次转给李某某购房款共10000元,于5月13日转给李某某购房款50000元,李某某将假“房条”交由牛某甲保管。
(7)2016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何某某和刘某某的介绍,联系上了被害人张某甲,双方经协商,张某甲以22万元购买李某某的房子。2016年8月4日,张某甲与李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百花食苑签订购房合同,张某甲预支给李某某15万元房款,李某某将假“房条”交给张某甲。
2016年8月至10月,平煤七矿分房时,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等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给的“房条”是假的后,遂联系李某某,均联系不上。
3、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他人调动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财3万元。
2013年5月,被害人王某丙为给儿子王某乙调动工作,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忙,李某某说可以帮忙,但需要花费3万元,2013年5月21日,王某丙给了李某某3万元现金,李某某写了收条后离去,后经王某丙多次询问总说没有办好,直至李某某失去联系。
被告人李某某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2019年1月10日,李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借条、预交房款专用收据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牛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余江峰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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