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害单位东莞市**镇**村**路东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吴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谎称可以为**公司办理更改土地使用性质。2019年6月3日,李某某与吴某某在吴的办公室签订协议,李某某以每平550元的服务价格为**公司6666平方土地变更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公司先行支付15万元的诚意金。当日16时许,吴某某通过公司出纳员张某某转账15万元到李某某账号为62303888100********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李某某在当日便将该15万元花销完,没有为**公司办理更改土地使用权,协议到期后逃匿。被害单位于2020年4月28日报案。破案后,李某某家属于2020年6月6日退还**公司15万元。
2019年8月,被害人殷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咨询是否能帮忙办理自建房(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动产权证,李某某向殷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同月15日11时许,李某某在本市**镇**村**街**号门口以帮殷某某代办不动产权证为由向殷某某索要3万元,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万元到李某某的微信账号。李某某收取费用后,没有为殷某某代办不动产权证,而是将该3万元花销掉并逃匿。殷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破案后,李某某家属于2020年4月24日退还殷某某3万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22日在本市**镇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平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殷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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