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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微信朋友圈下载的医用口罩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穿越火线交流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薛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后,通过微信、手机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购买口罩、额温枪。被告人李某某以收取定金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940元,赃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被害人薛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州市从化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的黑色IPHONE X手机一部,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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