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疫情期间被害人求购测温枪的迫切需要,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网络信息通讯和转账工具,以先付款后发货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邓某货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骗得被害人吴某某货款现金人民币2万元却拒不发货并逃匿。
2020年4月11日2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丽雅直街一服装店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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