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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凯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代理贷款的信息,以帮助被害人快速办理贷款为由,通过申请成功收取贷款不返还的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共93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被害人梁某某被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700元。

2.2019年2月,被害人杨某某被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00元。

3.2019年3月,被害人谢某某被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6270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梁某某、谢某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亮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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