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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932号

被告人李浩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座**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浩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2日,被告人李浩跃在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群众亟需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以销售口罩的名义先后诈骗了被害人邓某某27420元、张某某24600元、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李浩跃于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指认;

4.被告人李浩跃的供述与辩解;

5.提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2020715

附:1.被告人李浩跃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3册。

3.缴获的涉案物品:手机2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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