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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8〕1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构广西**医院有集资房可以购买,以要求支付购房首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60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广西**医院**《桃源上湾项目》合作建房合同、首付款收据、退款协议、广西**医院项目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文件检验鉴定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代理检察员: 唐 林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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