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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市**区**巷**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做生意、还信用卡、交铺面租金等各种理由,以及谎称自己在监狱服刑,以需要交生活费、打架被罚款、找关系办出狱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林某某要钱,其间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共给了李某某858.293万元,李某某收到林某某给的款项后,为了骗取林某某信任而分多次归还了94万元,其余764.293万元被其据为己有,具体是:

2016年,李某某以做服装生意、做银行卡刷卡生意和需要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多次向林某某要钱,林某某通过银行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57万元,李某某归还了53.5万元给林某某;

2017年,李某某以没钱交铺面租金、还信用卡等各种理由多次向林某某要钱,林某某通过银行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41.8万元,李某某归还了38万元给林某某;

2018年,李某某以还信用卡、卖房需要交税、去香港需要交保证金、自己需要做手术等各种理由多次向林某某要钱,林某某通过银行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76.7万元,李某某归还了2.5万元给林某某;

2019年,李某某谎称自己在河南某监狱服刑,以交生活费、需要找关系办保释、在监狱打架被罚款、需交佣金托人去香港解冻被冻结的资金等各种名义多次向林某某要钱,林某某通过银行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82.7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检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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