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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百度网上搜得柳州市****号房房源信息,后在58同城网上发布出租房屋虚假信息。2020年7月27日,李某甲与被害人廖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甲骗称可先入住、过后再签定租房合同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通过微信发虚假的出租房门智能锁密码,后廖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李某甲。李某甲即将微信拉黑,中断电话联系。

2020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栋**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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