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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xxx,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区**乡**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3月2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5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办案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地”原名“***”,位于**市**区**乡**村,北靠**小区,南靠**小区,西邻**干校,东邻**北路。**市**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起正式开展“某某地”的征地工作,现被征用。

1.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有关部门不熟悉情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在“某某地”没有任何土地的事实,在附着物补偿清单上签字确认自己名下有大量的土地附着物,于2013年11月6日骗取了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247155元。

2.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继父胡某某在“某某地”没有任何土地的情况下,利用相同手段,在附着物补偿清单上以其继父胡某某的名义签字确认胡某某名下有大量的土地附着物,于2013年11月15日骗取了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282487.5元,后将该笔赃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内。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296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银行对账单、**湾**组、**组附着物补偿清单、广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存、取款凭条、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项目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胡某某、李某乙、梁某某、李某丙、张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春林

刘 颖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证人名单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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