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8********,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女性身份,先后通过手机微信添加朱某某、周某某、陆某某为好友聊天,相熟后表示愿意与对方发展恋爱关系,接着以生活所需、家中出事、家人生病等各种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朱某某20390.78元、周某某7644元、陆某某13009.44元,共计4104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李某某的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严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陆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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