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街**路**号**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陆某某购买二手车,并以需要交定金、车款、油费、过路费等为由,多次骗取陆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1208元。李某某将骗取的款项均用于个人花销。李某某将骗取的款项均用于个人还债及花销。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帮被害人韦某某办理贷款需要先支付利息、手续费、包装费等为由,骗取韦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21285元,后又以帮韦某某支付贷款利息为由骗取韦某某的朋友谢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2100元。李某某将骗取的款项均用于个人还债及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罗巧玲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