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西林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栋*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7月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冒充军人,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以假名“欧某甲”或“欧某乙”与陈某甲、谭某某、李某乙、陈某乙、覃某某、吴某某等人结识,虚称自己在部队有关系,虚构帮人揽业务、做工程、办理入学等方式向他人骗取财物,骗得上述人员人民币合计110043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米粉10000斤(价值人民币12000元),骗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日常高消费活动,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欧某甲”,冒充军人,虚称其能帮陈某甲的公司成为贵港市123师食堂米粉、大米、花生油的供应商,并称能低价拿到部队里高配的捷豹小汽车,以疏通关系需要给钱部队领导为由,多次向陈某甲索要钱财,共骗得陈某甲894536元。其中陈某甲通过微信或银行向被告人李某甲转帐805536元;陈某甲委托其侄子陈某丙向被告人李某甲微信转帐78000元,现金给付11000元。此外,被告人李某甲还虚称部队食堂需要10000斤米粉,让陈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早上将10000斤米粉拉至其指定地点,另对覃某某虚称该米粉为过期米粉,让覃某某拉回去喂鸡,并因此收取覃某某3000元。
2.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欧某乙”,冒充退伍军人,以和陈某乙一起投资做钩机项目为由,骗取陈某乙向其微信转帐12500元。
3.2020年4月13日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欧某甲”,冒充军人,虚称其能通过其师长帮助谭某某,将谭某某的兄弟从拘留所释放出来,以此骗取谭某某向其微信转帐47000元。
4.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欧某乙”,冒充退伍军人,虚称可以帮助李某乙找关系办通工厂的环保测评手续,并能帮助李某乙朋友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李某乙134800元。其中通过微信转帐89800元,现金给付45000元。
5.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欧某甲”,冒充军人,虚称能帮助覃某某承包部队泔水,以请部队领导到酒吧唱歌消费了3600元为由,骗取覃某某向其微信转帐3600元。
6.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欧某甲”,冒充军人,虚称可以帮助吴某某将小孩转入城区中山小学,骗取吴某某通过李某乙向其微信转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陆军军服一套、迷彩服二套、军帽三顶、陆军领带一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谭某某、李某乙、覃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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