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街**委**组,住延吉市**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21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7年06月08日至同年07月21日之间,在延边大学附近停靠的其车内,以借款为名,要求借款人金某某提供3名担保人,以虚增借款本金的方式,签订借款50000元、还款期限24个月、每月还款3100元的合同,并分三次实际放款36000元,在借款人金某某还款5000元、无力支付欠款的情况下,肆意认定违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后,以借款人欠钱为由,用多次打电话找借款担保人李某甲、蔡某某、髙某某、找担保人父母谈话进行讨债。
期间,又以同上手段,以借款为名,虚增借款本金的方式签订借款20000元、还款期限15个月、每月利息400元的合同,向借款人高某某放款17000元后,以借款人欠钱为由,用多次打电话找其父高某某谈话进行讨债。
2017年8月份,以非法讨债为目的,在借款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隐瞒金某某、高某某实际借款数额,凭着50000元的欠条,骗取蔡某某和全某某23000元、骗取李某乙23000元,凭着50000元的欠条和20000万元的欠条,骗取高春光40000元,骗取担保人及其亲友共计86000元。
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公安机关退还蔡某某、全某某、李某乙、高某某6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金某某借款协议照片、李某某支付宝向金某某转账记录;蔡某某转账给李某某明细;延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单、发还清单;高某某出入境记录;建设银行取款明细、交通银行明细等。
二、被害人证言
蔡某某、全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证言。
三、证人高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经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并积极赔偿,且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延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延吉市**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光碟9张。
3.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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