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9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1********,汉族,大专毕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新乡市**县,住开封市**区**大街与**大道交叉口****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郭某某(已判刑)与孙某某(在逃)在开封市**区**大街北段****小区一出租房内,开设名为淘客无忧的工作室,招收李某某乙、李某某丙、毕某某(三人另案处理)、李某某戊(在逃)为小组主管,招收被告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丁(已判刑)、张某某、胡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小组成员,利用购买来的QQ号,将头像身份等信息变换成女性,用发漂流瓶的方式寻找可以骗取的对象,由小组成员先与“客户”聊天,引起“客户”开淘宝店的兴趣,然后将该“客户”上推给小组主管,小组主管以开设淘宝店的名义骗取“客户”服务费、软件费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被害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认识李某某甲,李某某甲与马某某聊天成熟后将马某某上推给李某某己,李某某己用上述方法骗取马某某4000元,之后李某某己将骗取的钱全部上交给郭某某。
2、2018年8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认识李某某甲,李某某甲与张某某聊天成熟后将张某某上推给李某某己,李某某己用上述方法骗取张某某5500元,之后李某某己将骗取的钱全部上交给郭某某。
3、2018年8月,被害人李某某庚通过上述方式认识李某某甲,李某某甲与李某某庚聊天成熟后将李某某庚上推给李洁,李某某己用上述方法骗取李某某庚4200元,之后李某某己将骗取的钱全部上交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有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了自己被骗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了对被告人李某某甲的讯问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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