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0********,白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路**小区**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下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共计从被害人谢某某处借款12,900元。李某某为从谢某某处获取更多资金,于2018年7月26日,向谢某某谎称因李某某家在法院申请保全财产,因此银行卡被冻结,为向法院申请解冻银行卡以归还谢某某,需要支付欠款总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到李某某的“执行帐户”(工商银行,卡号:62179027000********)上并伪造《保全财产支配申请》、《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保全财产支配告知书》,通过微信拍照发给谢某某,骗取谢某某信任。被害人谢某某遂按照李某某要求,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商务大厦通过手机转帐向李某某汇款12,900元。次日李某某又谎称只能由本人的银行卡转保证金到“执行帐户”,要求谢某某再向李某某招商银行帐户(帐号62155844020********)汇款12,900元,谢某某通过手机转帐汇款给李某某12,900元。后李某某将赃款耗用。
2019年11月13日,李某某在昆明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昱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 提讯证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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