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1********,汉族,非中共党员,小学毕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岸国际**栋**房间。(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村)。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4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2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预谋后,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假车钥匙”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格瑞斯酒店烟酒店内,谎称要购买4条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被害人肖某某将4条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装好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以未带现金无法结账为由,需暂将自己的车钥匙抵押烟款,后将“假车钥匙”交付被害人肖某某并携香烟逃窜。经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骗取的4条软中华香烟和2条硬中华香烟共价值3440元。
2、2020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预谋后,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假车钥匙”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办新建路妇产科医院南侧鸿锦烟酒店内,谎称要购买6条软中华香烟,被害人张某某将6条软包中华香烟装好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以未带现金无法结账为由,需暂将自己的车钥匙抵押烟款,后将“假车钥匙”交付被害人张某某并携香烟逃窜。经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骗取的6条软中华香烟共价值3900元。
3、2020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预谋后,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假车钥匙”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金辉云酒货仓烟酒店内,谎称要购买6条软包中华香烟,被害人董某某将店内3条中华牌软盒329系列香烟和3条中华牌软盒330系列香烟总计6条香烟装好交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后,李某某以未带现金无法结账为由,需暂将自己的车钥匙抵押烟款,后将“假车钥匙”交付被害人董某某并携香烟逃窜。经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骗取的6条软包中华香烟共价值3900元。
4、2020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预谋后,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假车钥匙”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月季街交叉口西50米的金阳光批发店内,谎称要购买6条软包中华香烟和2条黄金叶天叶香烟,被害人王某某将6条软包中华香烟和2条黄金叶天叶香烟装好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以未带现金无法结账为由,需暂将自己的车钥匙抵押烟款,后将“假车钥匙”交付被害人王某某并携香烟逃窜。经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骗取的6条软包中华香烟和2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价值5800元。
5、2020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预谋后,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假车钥匙”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煜冠烟酒店内,谎称要购买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被害人王某某将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装好交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后,李某某以未带现金无法结账为由,需暂将自己的车钥匙抵押烟款,后将“假车钥匙”交付被害人王某某并携香烟逃窜。经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骗取的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价值9500元。
6、2020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预谋后,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假车钥匙”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与留园里优一家连锁超市内,谎称要购3条黄金叶天叶和6条软中华香烟,被害人袁某某将3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和6条软中华香烟装好交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后,李某某以未带现金无法结账为由,需暂将自己的车钥匙抵押烟款,将“假车钥匙”交付被害人袁某某并携香烟逃窜。经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骗取的3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和6条软中华香烟共价值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董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坤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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