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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200元,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于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钱财,数额达人民币12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继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_肆册、光盘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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