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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在国外航空公司工作可以帮助代购商品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多次微信转账共计23460元人民币。上述项款被告人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和日常开支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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