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8月份之间,在昌乐县**街道辖区内,被告人李某某以给刘某甲女儿办**证、经济适用房为由诈骗刘某甲、刘某乙夫妇现金8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林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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