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89年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4年4月28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获取**医院(现更名为“**医学中心”)虚假住院证明材料,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该证明资料在丰县医保部门报销,诈骗国家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53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虚假住院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国家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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