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凤台县,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9月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协助开设赌场,于2010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承诺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购买用于捐赠湖北疫区的医用口罩,收取其定金人民币3000元,并转账给口罩供货商。同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并未接到到货通知的情况下,以口罩已到货需要支付尾款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7000元,并从口罩供货商处骗回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30000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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