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66********,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已判刑)预谋以出售假币名义进行诈骗,并由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马某某(已判刑)充当“老板”,配合金某某实施诈骗。2020年5月14日,金某某、马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选定的徐州市一茶馆内,以真币冒充假币骗取买家杨某某信任,约定杨某某以1:4比例购买12万元假币。2020年6月4日,金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与建国路交叉口处**宾馆大厅,骗取买家杨某某现金2900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及金某某、马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航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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