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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采用QQ聊天等手段,虚构招嫖的事由,以收取“服务费”、“保障金”等名义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4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夏益斌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儋州市**镇,联系电话:171110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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