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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案被三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后于当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国银行燕郊北蔡路支行,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放贷赚取高额利润为由,骗取许某某房屋抵押贷款25万元。同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做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5万元。截止至2018年5月15日李某某共归回许某某2万元,其余钱款被李某某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诈骗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岩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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