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93********,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厂**栋**单元**室,住保定市莲池区**街**巷**栋**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以向别人放贷款为由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17万元,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杨某某、李某丙证言、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秀红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