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月23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8日被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2019年10月31日转到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2019年11月1日羁押至保定市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情侣关系与崔某某相处并认识其亲友,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崔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区**城**号楼**单元**室同居期间,通过微信群、打电话、面谈等方式联系崔某某亲友陈某某、封某某等人,以帮忙办理出国签证、安排崔某某及其亲友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等七人旅游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65518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1.5万元、封某某人民币213700元、封某某人民币368514元、阎某某人民币22万元、张某某人民币70316元、赵某某人民币78400元、陈某某人民币177988元,所得赃款均被崔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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