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组。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小某某”,身份不明)冒充王某某在网上将50公斤中药重楼以每公斤66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又冒充赵某某与王某某约定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将中药材重楼邮寄给赵某某。2019年1月11日,赵某某将32660元货款转账至李某某提供的账户内。王某某因未收到货款,拒绝将中药材重楼交付赵某某,并通知快递公司将中药材重楼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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