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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胡同**号,居住该地,农民,个体经商者。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5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6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表弟闫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李某甲,交流中李某某告诉李某甲自己是做水产生意的和介绍了水产主要是挣季节性的差价等关于水产方面的事情。2019年6月23日,嫌疑人李某某虚构有成色不错的厄瓜多尔南美虾的事实,欺骗李某甲2019年6月24日通过位某某给其转购虾货款5.8万元,收到钱当日,李某某即将该笔钱用于还信用卡借款、货款及其他个人花费。后李某某因缺钱花,又虚构自己有一批彩盒虾的事实,欺骗李某甲通过位某某于2019年7月1日给其转款5万元购虾款,李某某收到款的当日,便将该笔钱转到自己的信用卡上,一部分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其他用于自己经营和日常生活费用。两次共骗取李某甲款10.8万元,被害人李某甲向其索要款时,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没钱、住院看病、生意没有挣钱等理由推脱拒不归还。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人退还了被害人该10.8万元钱及其他款共计16.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及位某某对李某某的谅解。李某某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位某某、闫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检察官助理: 荆延青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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