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村**号。2001年3月15日因盗窃被河北省承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小军”(在逃)共谋后,从承德市双桥区乘车到承德县**镇集市后,李某某在“小军”选定的被害人陈某某附近扔钱包,“小军”捡起钱包以与陈某某分钱为由,骗取陈某某的重19克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和重7.5克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及钱包一个,内含现金360余元。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的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1183.00元。

2.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小军”(在逃)共谋后,从承德市双桥区乘车到承德县**乡集市后,李某某在“小军”选定的被害人霍某某附近扔钱包,“小军”捡起钱包以与霍某某分钱为由,骗取霍某某的重14.34克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黄金项链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77.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小军”(在逃)实施诈骗2次,骗取财物价值总计为人民币176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霍某甲、牛某某、宋某某、陈某甲证言;3.被害人霍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霍某某的辨认笔录和被害人陈某某、证人宋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和“小军”(在逃)共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华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