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介绍婚庆业务为由,帮婚庆公司联系摄影师,收取婚庆公司费用后,以拒不给摄影师结账的方式骗取钱财,共计诈骗田某某等二十人现金104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婚庆公司等联系摄像师进行婚庆摄像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