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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无业,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10月起开始为他人代办申请保障性住房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17年4月1日以后,受政策影响,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已经没有能力为他人代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仍虚构自己有代办申请能力,以申请保障性住房需缴纳首付款、担保费、手续费、过户费、税费、补交减免费、补交贷款、土地转让金、养老保险费、疏通关系费等名义向多名被害人收取费用,共骗得赃款1189010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及退还之前申请保障性住房客户所交款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孔某某36700元。 

2、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某60000元。 

3、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魏某某8000元。 

4、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马某某8000元。 

5、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白某某8000元。 

6、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谢辉波申请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解某某8211元。 

7、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冯某某8000元。 

8、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曲某某31000元。 

9、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倪某某80850元。 

10、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李某甲62500元。 

11、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安某某66050元。 

12、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梁某某177400元。 

13、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郭某某35000元。 

14、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朱某某申请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乙48700元。 

15、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王某某申请公租房需交保险费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赵某某15000元。 

16、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交钱疏通关系才能退还公租房申请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 

17、2019年4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董某某61575元。

18、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马某某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范某某69000元。

19、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孙某某、吴某某申请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吴某某50000元。

20、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安某某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李某乙352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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