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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1********,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号捕前住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利用大量群众需求防护口罩防护的时机,其明知自己没有口罩供货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逯某某收取购买口罩货款19750元,向高某某收取购买口罩货款2750元,向路某某收取购买口罩货款5000元,向赵某某收取购买口罩货款6000元,共计33500元,后将货款赌博挥霍。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已对受害人逯某某等四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逯某某、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基本情况情况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记录;微信收款记录;申请书;赔付的货款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工作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逯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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