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2016年11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河南省杞县**乡**村新型农村社区开发商“卢某某”的身份,伙同吴某某(取保候审)、郭某某(在逃)、王某某(在逃)利用虚假的杞县柿园乡付里庄村新型农村社区购房手续,骗取秦振菊现金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犯罪事实为其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遗漏罪行,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实行并罚,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佳
检察官助理:裴瑞娟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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