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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李姗姗,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姗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姗姗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内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28 000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或偿还债务。

2.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姗姗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内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龚某某165 4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或偿还债务。

3.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姗姗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内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79 0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或偿还债务。

4.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姗姗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内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33 6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或偿还债务。

5.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姗姗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内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18 5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或偿还债务。

6.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姗姗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内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乙28 2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或偿还债务。

7.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姗姗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内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甲63 336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或偿还债务。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退还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18 500元人民币,退还龚某某人民币100 000元人民币,退还孙某某人民币10 000元人民币。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李姗姗在家中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快递包裹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乙、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姗姗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手机录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姗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姗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姗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若一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姗姗现取保候审在家:1596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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