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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50********,汉族,小学肄业,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缙云县**镇**路**号楼某甲家受雇佣干活时被放钢管的铁架砸伤,后被送至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李某某谎称自己系在自家自留山上背树时被树砸伤,以此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共计20877.09元。

    另查明,2020年1月15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东方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医疗保险费2087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调查笔录、病例等相关材料、账号查询明细、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楼某甲、陶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楼某乙、吴某某、陶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琴

检察官助理:应露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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