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与张某某(已判决)商谋,决定利用虚假的网络投资平台实施诈骗,由被告人李某某找寻平台,张某某负责具体操作。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千秋国际”网络平台介绍给张某某,并约定平台方与张某某对获利进行三、七分成,平台方另支付被告人李某某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2019年6月初,张某某、林某某(已判决)将被害人王某某拉入微信聊天群,并扮演老师、管理人员、客户等角色,诱骗王某某到“千秋国际”网络平台投资购买期货。6月12日至6月27日期间,张某某、林某某通过后台控制涨跌、修改数据的方式骗得王某某投资款共计9.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从平台方非法获利10800元。案发后,张某某、林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并退赃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笔录、执法暂扣款票据、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826******)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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