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海南省东方市**镇**社区**栋**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抖音内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信息实施诈骗。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许某某看到信息后添加李某某微信号并向其求购口罩,后李某某假借出售口罩之名骗取了许某某11390元。
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看到信息后添加李某某微信号并向其求购口罩,后李某某假借出售口罩之名骗取了陈某某325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某添加李某某微信号向其求购口罩,后李某某假借出售口罩之名骗取了张某某8500元。
2020年2月29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东方市将李某某抓获,依法扣押其持有的黑色iphone 8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银行账单、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
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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