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被害人许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大润家百货一楼科迪宇手机店通过消费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部VIVO牌手机,2018年1月14日,被害人许某某来到该手机店,要求提前将尾款一次性还清,被告人李某某(系向许某某提供消费分期贷款的公司的驻店工作人员)接待了许某某,其称许某某只要再还清1693元尾款就可以了,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其1693元让其帮助一次性还清尾款。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约至该手机店,欺骗许某某称其银行卡余额不足,无法扣款,让许某某将手机交给其处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偷偷以许某某的身份通过手机APP贷款17500元,当贷款到帐后,被告人李某某欺骗许某某称往其银行卡里转了17500元,让许某某将这17500元贷款取现后交给其供其使用。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转给其的1693元之后,并没有去帮被害人还清手机贷款尾款,被害人许某某除了不断收到手机贷款公司催还款的信息,还不断收到李某某使用其手机贷款的17500元的催还款信息。
2、2017年5月,被害人田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洲百货旁边的龙波通讯手机店通过消费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部OPPO R11手机,被告人李某某以该手机店员工的身份帮助被害人办理了手机消费贷款业务。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被害人称被害人的手机还款超过了贷款金额,并声称可以将多还的钱退给被害人,被害人信以为真。之后,被害人田某某与其女朋友郑某凤一起来到购买手机的地方并与被告人李某某见面,被告人李某某以欺骗的方式骗走被害人田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和身份证,并使用被害人的工商银行卡和身份证通过其自己的手机办理了19200元的贷款,贷款到账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被害人田某某工商银行卡内到账的19200元中只有515元是被害人多还的贷款,其余的钱是公司的,要求被害人将剩余的18685元转给其,被害人毫不知情,并按照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18685元。之后,被害人田某某多次收到贷款公司的催还款电话,遂发现被骗。
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和田某某的钱财,总金额为3787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通过帮被害人许某某偿还两笔欠款(一笔17500元、一笔1693元)的方式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的损失。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催款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田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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