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被害人陈某某为解决其小孩就读燕罗街道燕川小学的事情,通过朋友刘某甲的介绍,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忙,两人约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小食侯某某饭店商量此事。李某某明知其无能力解决学位问题,谎称其有朋友“老三”、“吴总”可以帮忙,需要陈某某提供资金支持,先支付前期费用人民币2万元,事成之后再补交余款。陈某某不疑有假,通过支付宝转款人民币2万元给李某某。2018年5月,被害人秦某某因小孩就读燕川小学的事情,通过陈某某找到李某某帮忙。2018年5月14日,陈某某将秦某某提供的费用人民币2万元微信转给李某某。
李某某收款后,实际上未提供帮助,并在与陈某某沟通过程中,谎称学生信息已备案。2018年9月6日,陈某某发现李某某没能解决学位问题并且失联,便向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报案。2019年5月14日9时许,该所民警在深圳北站将李某某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手机1部。事后,李某某家属代为退还上述费用并取得陈某某、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李某某手机中通讯记录等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3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手机1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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