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2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29岁,政治面貌群众,1990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4409831990********,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村**区**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害人桂某某在深圳市**区**线材厂认识了同在线材厂做临时工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称要介绍闺蜜张某某给桂某某认识,李某某使用微信“琳某某”添加了桂某某微信,自称张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与桂某某在微信中发展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获取桂某某的信任。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李某某在微信中谎称自己生病、家中出事等多次向桂某某索要钱款,还使用微信“l**”自称是张某某母亲,多次向桂某某索要钱款,共骗取桂某某17534.2元。李某某已将骗取的款项全用于生活开销。
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区**街道**区**巷**号**房将李某某抓获,在李某某处查获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缴获的手机两部;2.书证: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涉案手机两台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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