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逮捕

辩护人杨金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联系电话186********。

辩护人彭丽亚,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联系电话135********。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没有钱,遂计划通过租用林某某和其他人的车辆,再虚构事实,伪造相关单据,将车抵押给被害人段某甲、段某乙两兄弟。段某甲、段某相信李某某,在收取车辆后,每次将抵押金转给李某某。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份,李某某以租用林某某的一辆宝马牌轿车(车牌粤B4K****)为名义,在龙岗区从林某某处获得该轿车,随后将车抵押给被害人段某乙,获利20万元。

2、2016年4月26日,李某某租用一辆雷克萨斯牌小汽车(车辆信息不详),并抵押给被害人段某甲,获利30万元。后李某某以客户需要卖该车为由,从段某甲处将车骗走。

3、2016年5月25日,李某某租用一辆起亚牌小汽车(车辆信息不详),并抵押给段某甲,获利7.76万元。

4、2016年6月21日,李某某在宝驾租车平台租了一辆奥迪牌小汽车(车牌号:粤B4B****),后抵押给段某甲,获得28万元。后于2016年6月28日还了10万、于2016年7月2日还了7.5万,获利10.5万元。

5、2016年6月期间,李某某在宝驾租车平台租了一辆宝马牌小汽车(车牌粤B3G****),随后抵押给段某甲,获利31万元。

6、2016年7月1日,李某某租了一辆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不详),随后抵押给段某甲,获利17万元。

2019年10月14日,李某某到黄冈市英山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乙、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基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