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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乡**街道**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2月16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刘某甲因单位复工需要采购防疫口罩,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口罩可供销售的情况下,称其表嫂是开药店的可以采购到口罩,并用微信冒充其表嫂阳****,骗取刘某甲购买口罩款40500元。2020年2月21日至3月27日,李某某又以厂家下定金退款、药店药品被禁卖需要借钱处理药品和办理银行卡接受厂家退款等理由,多次骗取刘某甲44696元。李某某先后骗取刘某甲共计85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手机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3.证人刘某乙、阳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洁  

检察官助理:沈家玉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电话:1587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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