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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红色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往返于湖南省娄底市至湖南省长沙市从事砂石等货物运输。被告人李某某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取更多利润,在该半挂牵引车组底盘违法加装液压装置,并利用该液压装置减少该车在通过测定每轴轮的过磅系统中测定的总重量,从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经核查,2018年的5月11日、6月14日、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分别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326元、3478元、3056元,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人民币10860元。

2018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向被害单位湖南高速公路管理局退赔了其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0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81****;

2.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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