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2016年11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福建省云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后经福建省云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通谋诈骗他人财物,后于2019年11月11日晚窜至潮安区**镇**路被害人卢某某所经营的“**手机电脑店”,用事先准备的一条假冒黄金项链和一个假冒黄金手环为抵押,诈骗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96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晚,再次窜到“**手机电脑店”,用该抵押的假冒黄金出卖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33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某等人,事先通谋诈骗他人财物,后于2019年11月26日下午,窜到福建省云宵县**镇**路**号“**”信托典当店,用事先准备的一条假冒黄金项链和一条假冒黄金手链(共重102克),以黄金首饰的名义进行典当,企图骗取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被被害人汤某某发现首饰是假黄金并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同案人趁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假冒黄金项链、假冒黄金手链;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共计人民币22900元,未遂数额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部分盗窃作案过程中,因其意志之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卢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荣浩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手机1部、假冒黄金项链2条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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