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5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兰州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能力办理出租车运营手续,并以此为由,通过现金、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某62000元、仲某某33000元、高某某74000元,共骗取三名被害人169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退回赃款89000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害人,谎称有能力办理出租车运营手续,并以此为由,通过现金、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温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等27人共计527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3、2017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区**坪**苑小区彩票店内,以购买彩票为名,进行虚假转账操作,谎称已通过转账形式支付了彩票款,骗取被害人谈某某50400元人民币,作案后,赃款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共诈骗作案三起,数额共计74.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仲某某、高某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蓉、杨伟莉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和证据九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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