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6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镇**四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可以办理教师资格证的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20000.00元。
2.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可以办理执业医师证的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00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骗取人民币155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伟
检察员:虬 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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